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价额外收取的一切费用。
因此,餐饮业者销售餐点,如收取餐点费用以外的服务费或清洁费等,均应列入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举例说明,甲餐厅为经税捐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于年中承包乙公司举办之中秋联欢活动,合约中载明提供乙公司20位员工每位新台币2,000元精选套餐计40,000元,并加收1成服务费4,000元,所以甲餐厅应开立销售金额为44,000元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该局提醒,餐饮业者如向顾客加收服务费,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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