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因不满前女友提出分手,竟在脸书公开社团上张贴前女友1张「裸胸照」泄愤,最后害自己吃上官司。法官考量小明犯后坦承犯行,并赔偿前女友35万元达成和解,依以网际网路供人观览猥亵影像罪,处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
据判决书指出,小明(化名)与A女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小明因不满A女提出分手,去年10月17日,在脸书公开社团张贴其先前取得之A女裸露胸部私密照片之连结,并公布连结之密码,同时将贴文权限设定为公开,以此方式使不特定多数人均得透过连结网路之方式加以观览;A女发现后气到报警处理。
法官认为,小明将A女裸露胸部之影像连结张贴至社群网站脸书社团,并将权限设定为公开,使不特定网路使用者均得以观览,已触犯刑法第235条第1项「以网际网路供人观览猥亵影像罪」。
法官审酌小明未能理性行事,竟将A女裸露照片供人观览;考量其犯后坦承犯行,并与A女以35万元达成和解之犯后态度;法官依以网际网路供人观览猥亵影像罪,处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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