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姓国小老师兼任球队校队教练,2015年到2017年间,将12岁的女队员带到国小体育器材室内,亲吻并抚摸胸部;女学生及家长认为校方疏于通报、未装监视器,提告请求国家赔偿,一审判校方应赔偿女学生100万元,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校方赔偿女学生83万972元、其父20万元、母20万元,共赔偿123万多元。可上诉。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间K男是她的国小球队教练,K男会双手环抱她并在体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会摸她下体,K还在车内后座徒手抚摸她胸部,并将其手指插入她私处,后来她向母亲告知后,在母亲陪同下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研究所毕业的K男失去教职,目前从事开计程车工作,刑事部分,K男被判刑3年8月,少女及家长求偿部分,法官判决K应赔偿少女102万多元、她父母各20万元,共计142万多元。
另女学生和父母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主张,国小校长、导师在案件发生后,未依规定通报、辅导,且案发地点未装监视器,是校园安全死角,要求校方赔偿。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K男在校内猥亵女学生,确实属于教学场所,校方应负国家赔偿责任,判决须赔偿女学生100万元。
上诉后,高院认为,K男在女学生在校期间所为猥亵行为,与其担任教师职务之教学活动间有直接、内在、密切关连性,为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侵害她身体健康权、性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及她父母亲基于父母之身分法益,小学应赔偿女学生慰抚金80万元、医疗费用2万8572元、交通费用2400元,及赔偿A父、A母慰抚金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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