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赵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租赁冷库,收购大量死因不明牛只头、蹄、内臟等牛下货,雇佣刘某清洗、煮制牛内臟,并使用双氧水浸泡漂白煮熟牛内臟,切碎添加牛肉香精。随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牛下货出售给辽寧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王某,由贺某负责运送。共计向王某销售来源不明牛下货、牛头等15次,其中牛头、蹄、内臟等全套下货286套,牛头、蹄、内臟、骨头等25吨。王某透过微信转帐方式直接或通过贺某,向赵某转帐支付货款共计28万2071元。2022年10月6日遭公安机关查获。经抽样品检验,结果含有磺胺类、地塞米松项目超出大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2023年7月14日,判决被告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禁止被告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通辽日报》刊登公告,向社会公眾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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