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表示,「特别休假」是劳工的法定权益,近3年来违反特休法规共1751件、开罚5350万元,并公布10大特休假的NG态样,呼吁雇主勿忽视劳工权益;其中不少雇主一年只给7天特休,事实上劳工工作满半年就有3天特休,满1年另有7天。
1、工作满1年只给7天特休
劳工工作年资满半年就有3天特别休假,满1年另有7天,因此工作满一年应享有10天特休。
2、雇主径自排定劳工特休日期
特别休假日应按劳工意愿排定,雇主不得于补班日径自要求劳工排特休;或事业单位需减班休息时,也不得径自将劳工的特别休假纳入排休。
3、未给予部分工时劳工特别休假
不论是部分工时、全时工作、按件计酬或按时计酬劳工,均有劳基法相关规定适用,部分工时劳工若在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雇主也要给予特休。
4、雇主未告知劳工下一年度可休天数
劳工在符合特休条件之日起30天内,雇主应告知劳工年度内可休特别休假日数。
5、雇主未每年定期以书面通知劳工特休天数
雇主应将劳工当年特休假期日及未休天数所发给工资,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并以书面通知劳工。
6、雇主因劳工自行离职而未结算未休天数工资
契约终止时,没休完的特休天数都应依法结算工资,就算劳工自行离职,雇主仍应就未休毕天数,结算工资给劳工。
7、年度终结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未休天数工资
年度终结时,应于契约约定工资给付日或在年度终结后30天内发给。
8、特休未休天数工资金额计算有误
雇主未依法计算未休天数工资数额,或仅以本薪或底薪计算,造成工资有少给。
9、未休天数工资以发放年终奖金为由拒给
特休未休天数工资与事业单位依民俗所发给年终奖金是不同事项,雇主不能宣称年终奖金已内含未休天数工资为由,拒为给付。
10、事先与劳工约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发工资
劳工未休完的特休天数才能折发工资,雇主不能与劳工事先约定一律抛弃特休排定的权利,全数折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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