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施俊宇因积欠债务,今年9月30日晚上9点抢夺士林区一间银楼,得手价值28万多元黄金项炼,他立即变卖,并前往中山区民生东路一间酒店消费,还斥资万元「框」小姐出场,士林地检署日前侦结,认攫夺财物不必以拉扯为必要,不掩形声,急遽攫夺者,也算是抢夺,依法予以起诉。
曾经担任诈欺车手的施男,案发当天前往大南路一间银楼,佯称要购买黄金项炼,趁老板拿出2条给他挑选,将其中1条重量为3两6钱7分3厘,价值28万2500元,佩戴上脖子,老板来不及防备,施男已夺门而出搭车逃跑,转往中山区长春路一间酒店找朋友变卖金项炼。
施男为清偿债务,向陈姓干部称,要变卖黄金项炼,他自己在包厢内喝酒享受,由干部帮忙跑腿,干部以25万5500元变卖将钱送回包厢,施男将3万6000元清偿债务,凌晨他又转往民生东路一间酒店消费,将剩下的21万9500元交给干部,框小姐出场后又找传播小姐陪伴过夜。
警方2日已查出身分,在新北市三重区一处汽车旅馆逮人。起诉书指出,「抢夺」是人不备或不及抗拒,而攫获他人支配范围以内的物品,转移于自己实力支配下之行为,依最高法院判决结果,不以直接对被害人之身体施加不法腕力,或与被害人互相拉扯为必要,出手攫夺财物的情形,以达共见共闻或不畏见闻之状况,而不掩形声,急遽攫夺者,仍不失为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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