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说明,版材反倾销税案倾销初步调查结果,经财政部关税税率审议小组112年11月6日第48次会议审议决议,初步认定大陆涉案厂商均有倾销事实,相关厂商临时课徵税率均达1成以上。
关务署进一步说明,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财政部应于初步认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内完成有无倾销之最后认定,经最后认定有倾销事实者,将移请经济部于40日内作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后调查认定。财政部于接获经济部有损害我国产业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除以倾销及产业损害等因素为主要之认定基础,并得斟酌案件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之影响决议是否课徵反倾销税。
关务署同时表示,我国自96年3月16日起对自大陆产制进口鞋靴产品课徵反倾销税,为期5年,歷经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别继续课徵5年,课徵期间持续至113年1月16日;财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国内同类货物产业代表认有继续课徵之必要者,得于公告翌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前开期限内,财政部未接获任何就该案提出继续课徵反倾销税之申请,爰课徵期限届满即停止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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