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50岁陆姓男子担任某公司主管,去年(111年)2月某日晚间6时许,与女下属A女前往一家寿司店与客户应酬,席间A女饮酒过量陷入泥醉,陆男在当晚10时许,先请寿司店一名女工协助,一起送A女到一家饭店投宿,寿司店女员工将A女安置床上休息后就离去。
陆男则色心大起,趁A女泥醉无法抗拒,隔着A女外裤抚摸其下体,还强脱外裤及内裤后猥亵,A女因为呕吐而稍微回復意识,发觉陆男行径立刻出言制止,陆男才停止后续行为。之后,A女的女友人及男友接到通知到场时,A女当场泣诉遭到陆男侵犯,A女不甘受辱愤而提告。
法院审理,陆男利用A女酒醉不知抗拒之际予以猥亵,对性自主决定权未予尊重,应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难。惟念陆男坦认犯行,与A女达成100万元和解,并已全额给付完毕。
法官审酌,陆男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对A女造成之危害程度等,陆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时失虑才犯案,事后终能坦承犯行,并与A女和解并赔偿,足认尚有悔意,信无再犯之虞,且检方及A女均同意给予缓刑机会。
法官认,陆男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宣告缓刑2年。日前依法判决,陆男犯乘机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以易科罚金。缓刑2年,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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