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集团前员工邓志贤、郝绪光向供应商索贿,各遭依背信罪判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49万4367元没收,另郝绪光犯背信罪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币13万元没收,判决确定后,鸿海超过1年才向检方声请发还犯罪所得,遭驳回确定后,声请释宪被裁定不受理。

鸿海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指称,2名前员工邓志贤及郝绪光因任职期间违背职务,收取供应商佣金回扣,遭判囚定谳,且宣告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49万4367元及人民币13万元,2人在2021年9月间缴清犯罪所得。

鸿海在2022年11月25日向台北地检署声请发还前员工所缴交之犯罪所得,北检以鸿海之声请发还已逾法定请求时间,函覆驳回其声请,鸿海向台湾高等法院声明异议,

高院认为,2021年5月25日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后,通知鸿海该公司自难谓不知此判决结果,但鸿海没有在裁判确定后1年内声请发还被告邓志贤、郝绪光经法院谕知没收之犯罪所得,在裁判确定后逾1年之2022年11月25日始向北检声请发还,驳回其声明异议。

鸿海抗告后,最高法院依抗告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鸿海认为声请人认系争确定终局裁定及其所适用之刑事诉讼法第473条第1项「裁判确定后1年内声请发还」的规定侵害其财产权,抵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并违反比例原则,声请释宪。

张琼文、蔡宗珍及朱富美大法官组成的审查庭,鸿海没有就立法者所定1年之声请期间何以过短而抵触宪法部分,叙明违宪理由,且声请裁判宪法审查之法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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