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妇人去年驾车行经台中市西屯区玉门路与西屯路口时,见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陈姓女子,林妇急踩煞车,造成陈女受到惊吓扑街骨折,林妇未下车查看径自驾车离去,台中地院依肇事逃逸判处拘役55日,另依过失伤人判处6月徒刑,林妇辩称并未撞上行人提出上诉,二审以「因果关系」驳回上诉,林妇再提上诉,台中高分院针对过失伤害部分不得上诉三审驳回,肇事逃逸部分将依法送上诉。
判决书指出,2022年12月8日上午8点22分,林姓妇人驾驶自小客沿台中市西屯区玉门路行驶,欲左转西屯路3段时,见行人穿越道陈姓女子以小跑步通过,立即踩下煞车,陈女因受到惊吓,为闪避自小客导致重心不稳往前扑倒,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林妇则径自驾车离去。
林妇接受审讯表示,「当时有停车让陈女通过马路,是她自己跌倒在地,我认为我没有过失」,林妇还说「我本来想下车扶陈女,看到她自己站起来且过马路,才开车走了,没有肇事逃逸的意思」。
法官认林妇驾车行经路口应减速礼让行人,却持续往前行驶,见可能撞及陈女才紧急煞车,导致陈女受惊吓往前跨步,重心不稳而跌倒受伤,陈女虽非遭自小客直接撞击,但急煞与陈女伤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依过失伤害人处拘役55日。
另林妇为礼让行人优先通行导致陈女受伤,却未提供必要救护措施,及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罔顾他人安危,且犯后未坦承犯行,迄今未与陈女达成和解,依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受伤而逃逸,判处有期徒刑6月。
林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上诉无理由驳回,林妇再提上诉,台中高分院就过失伤害部分,核属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第1款所规定,经二审判决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应予驳回,至于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将依法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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