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前开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与其员工倘依规定调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费免税额度致影响各月份薪资收入(如伙食费增加600元,薪资应税收入同额减少)者,调整后伙食费金额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员工薪资收入,超过部分仍应列薪资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就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填列于扣(免)缴凭单之「给付总额」栏位。
该局进一步补充,112年各月份员工薪资收入倘已按调整前伙食费免税额度(2400元)计算应税金额并扣缴税款者,依上开规定重行计算各月份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得免由扣缴义务人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可将实际扣缴税额填列于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员工于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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