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曲家范中芬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前夫王治平多次偽造她的签名将她的词授权,并偽造她的签名签署「音乐着作着作财产权管理契约」,一审将王男依偽造文书罪判刑3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无法证明王男有偽造文书的犯意,改判无罪。范女可上诉。
范中芬与王治平2002年离婚后,范女提起刑事自诉,指控王治平在2008年6月10日,未经她授权,在音乐着作财产权管理契约签署她姓名,并填写王的个人资料,而偽造该私文书,并持向中华音乐着作权协会行使,认犯偽造私文书罪。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将王治平依行使偽造私文书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王治平不服提上诉。
二审高院认为,王治平在1994年间与范女及子女移民美国后,因工作需要往返台、美两地,1999年8月2日以范女名义填写中华音乐着作权仲介协会作曲家及作词家入会申请书时,同时留存她在洛杉矶住处电话,并未刻意隐匿她联络方式。
高院指出,王与范虽在2002年间登记离婚,然于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曾多次相互授权他方处理唱片合约、租屋、户籍等事宜,自或被告联络,且王男此代理范女签署新版管理契约,难认主观上有偽造私文书的犯意,改判无罪。范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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