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国1994年离家后,就不曾跟3名小孩联繫,日前因为身患疾病而无法自理,小孩们因为接获社会局公文通知,指称阿国需人照顾及负担安养费用。3名小孩对此不满,提出免除扶养义务之诉。
法院审理,小孩们主张,父亲当年以做生意为由,频繁出入声色场所,且经常彻夜未归,甚至利用母亲外出工作时,多次带外遇女子返家,与母亲口角时还会动手,日常费用及扶养都是母亲在负责,父亲完全未尽为人父之责。
小孩们指控,父亲在1994年间离家并积欠债务,还擅自出售房屋,他们未受到父亲关怀扶养外,还须面对债权人的讨债骚扰。求学期间皆需申请就学贷款及半工半读才能完成学业,他们现在都须要支付房贷及扶养子女,父亲已多年未曾互动,亲子关系名存实亡。
法官审酌,阿国是3名小孩的父亲,在他们成年前,依法本应负扶养义务,但是从年幼时,阿国就未尽扶养义务,有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强求小孩们负担与扶养义务,显失公平。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免除3人的扶养义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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