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邱姓男子,2021年12月18,发现A女在脸书社团张贴求职讯息,便佯称可以提供秘书工作,主要是陪同应酬及记錄会议过程,于应酬过程中更有高额小费可收取,还以正式錄取前须经面试为由约见面。
A女前往赴约时却发现是在汽车旅馆,进入房内后,邱男就向佯称客户稍晚会到,在客户到达前,须测试A女酒量及与客户往来的亲密接受度,且应酬中所得的小费,会因双方互动的亲昵程度而提高。
A女误信邱男所言,任由邱男手抚摸胸部及下体,还被舔胸部,被强制性交得逞,A女因为一直没有见到所谓的客户前来,察觉有异因而离去,之后才惊觉受害,愤而报警提告。一审法官审酌,邱男为一己私欲,侵犯A女性自主权、戕害其身心,邱男被依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2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邱男向法官表示,他因一时失虑做出犯行,已坦认犯行不讳,事后更与A女达成和解,承诺赔偿50万元,A女也在一审时就表示同意给予从轻量刑的机会。而他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收入大受影响,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努力向亲友借贷,永来履行和解,犯后态度良好。
法官审酌,邱男为满足个人性欲,对A女实施性交犯行,虽未直接施以暴力手段,仍属违反A女意愿,客观上也难认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处;且依邱男犯罪情节与法定刑(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相权衡要属相当,并无情轻法重或刑罚过苛的状况,自然无酌减其刑的必要。
法官认,邱男在检警侦办时及一审准备程序时,全部都否认犯罪,直至一审最后一次审判程序时才坦承犯行,另与A女达成民事调解并持续按期给付调解金,及其先前未曾犯罪等情节,量处有期徒刑3年2月,诚属妥适。日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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