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宪法法庭判决,《刑事诉讼法》205条之2「非侵入性强制採尿」的规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宪,司法院23日院会通过修法,明定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调查及搜证处分所应践行之正当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将儘速函请行政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此次修法重点有,为使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所为强制处分之救济程序更臻周延,明定非因过失迟误声请撤销或变更处分之期间者,得准用相关规定,声请回復原状。

明定对于可能损害身体健康及人性尊严之非侵入方式强制採尿处分,以报请检察官核发许可书为原则,急迫情形径行採取为例外,并增订径行採取处分之事后审查程序,兼顾有取证及人权保障。

另明定许可书应记载事项、送交对象及逾期之效果。为保障受採取人之权益,明定对于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径行採取处分之救济程序。

修法是因陈姓男男拒绝接受採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将他强行押解到医院,綑绑在病床上后,由医师将尿管插入他的尿道并採集其尿液检体,送验后呈安非他命阳性反应,检方将陈男起诉。

新北地院一审依施用二级毒品罪将陈男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陈不服提上诉,新北地院二审合议庭认为,拘捕的被告只要有相当理由认为,採取尿液得作为犯罪的证据时,都可採取之,这样的规定有违宪争议,裁定停审、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决违宪,2年内要完成修法,司法院23日完成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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