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写道,《条例》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眾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眾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衝锋在前、给群眾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衝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条例》还充实对「新官不理旧帐」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比如,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帐」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杜道泉还提到,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眾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某县委书记对于依法处置违规建设商品房问题不重视、不积极,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前往现场督导处置,仅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却向上级报告已经前往现场处理并妥善解决,最终导致部分基层人员使用虚假材料层层上报,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条例》着眼解决群眾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眾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勤勉敬业、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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