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刘姓男子开着营业用车,去年6月间行经新北市时,碰撞停放路边的机车导致其倒地。刘男扶起机车后径为离去。事后,他被裁罚3000元并吊扣驾照1个月,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判处撤销原处分,可上诉。
判决指出,北部一名刘姓男子开着营业用车,去年6月间行经新北市时,碰撞停放路边的机车导致其倒地。刘男扶起机车后径为离去。事后,经举发而被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裁罚3000元并吊扣驾照1个月,且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刘男不满提告,主张其无故意肇事逃逸之动机与意图,声明撤销原处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认其主张不可採,答辩声明驳回原告之诉。
法官认为,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意旨,自须基于「逃避肇事责任」意图,并基于故意或过失而「逃逸」,始足当之。因此,仍须基于逃避肇事责任意图,并基于故意或过失而逃逸,始得再依规定处罚。
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查出刘男因为要让对向车通过,而对向车右边尚有空间但不再向右靠,刘男遂再向左靠,因而似碰到机车檔泥板,再加上地势往下倾斜,致机车往前而脚架弹起然后倒地。
此时,刘男前方尚有另一台汽车已靠右停等,要让刘男先行通过,刘男后方另有二台汽车、一辆机车在等他,刘男下车架起倒地的机车,未见他有观察机车有无损伤,看不出他是否知道有损伤。
然后,刘男看了自己车辆有无损伤,即上车离去,等待原告的三辆汽车、一辆机车也随即通行,从事发到离去,三辆汽车已等待超过2分钟,另辆机车则等待超过1分半。
法官观看机车照片,发现其损伤主要仅有部分擦伤,未见有明显之零件破损或分离掉落。依事证综合观之,刘男在前后多辆汽机车停等之时间压力下,确有可能不知悉机车有发生损伤,在架起机车后,随即离去,以让其他汽机车通行。
依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所提事证,尚难认刘男有基于逃避肇事责任之意图而逃逸之故意或过失,原处分对原告裁处「逃逸」之处罚,核有违误,应予撤销。
至于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是否对刘男另裁处「未依规定处置」之处罚,则应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再行酌处。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