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19岁男大生透过网路认识少女(A女),2023年4月某日凌晨3时许,2人用LINE相约出游后,男大生便驾驶租来的小客车,前往搭载A女及另1名少女(B女),一同前往一家温泉会馆,男大生色欲薰心,竟先后与2名少女发生性交行为。
法院审理,男大生辩称,有与A女与B女发生性行为,但都说他们已满16岁。法官审酌,男大生并无前科犯罪纪录,明知A女与B女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思虑及性自主能力都还未成熟,竟未克制己身情欲衝动,先后他们做出性交行为,对丁他们的身心有相当影响。
法官考量,男大生犯案时年仅19岁,同样是年轻识浅,衡量他犯后坦认罪行之态度,且与A女与B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成立调解,并均已履行给付赔偿,可见男大生已有悔意。
日前依法简易判决,男大生依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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