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姓药商女业务私自提高大医院药品订购量,再将部分药品拦截、转卖给药局赚价差,被公司抓包解雇。林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薪资和育婴津贴损害赔偿,一审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契约合理,驳回林女之诉。林女不服上诉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林女破坏制药公司对通路订价、流向的掌控「情节重大」,判公司解雇她合理定谳。
林女2013年11月起在制药公司担任高屏地区业务代表,负责推广、行销和收款等工作,2017年5月她申请育婴留职停薪,1个月后却收到公司的存证信函,指控她在2014年至2016年间,利用高雄市某医院的名义,增订公司药品后转卖给药局,造成公司损失,除提告诈欺、背信之外,也依法解雇她。
制药公司对林女提告部分,检方处分不起诉。制药公司不服声请再议,高雄高分检发回调查,检方改提起公诉,高雄地院依诈欺取财罪判林女6月、可易科罚金,林女不服上诉中。
林女辩称,主张他的转货行为是经过医院和公司的同意,并未违反法令和规章,也未造成公司任何损害,反而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量。她认为公司是因为不满她申请育婴假,才藉机解雇她,她向法院请求公司给付5个月的育婴津贴、8个月的薪资,以及利息等,总计50万元。
一审调查发现,林女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私自增订转货的数量非微,使公司无法有效掌控药品的流向,破坏了公司的价格政策,并影响了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也违反了公司「不得在外兼职」的规定,不得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事业,是重大违规事件,公司有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契约,驳回林女之诉。
林女不服上诉,主张她的转货行为是为了帮助医院解决药品不足的问题,此外,公司的工作规则和奖励办法并未明确禁止转货,也未将转货列为重大违规事件,公司的解雇行为明显违反劳基法。
制药公司不满痛批,林女利用销售通路的差异赚取药品差价,还制造药品销售量假象赚取奖金,不仅损害公司收益,更导致公司无法追查药品流向。同时,林女也未具有药师资格,自行销售药品有违反药师法之虞。
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不同通路订购量而有不同之订价考量,林女将订价最低的医院用药转卖给订价最高的药局,明显是破坏制药公司的价格政策。制药公司除了销售考量,通路、流向更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林女所为确实造成公司严重损害,也违反劳动契约和工作规则,属于「情节重大」,公司有权解雇她,最后驳回林女之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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