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水电工的陈姓男子,贪图暴利加入诈骗集团,提供名下银行帐户,并协助提领60万元诈骗赃款,尚未分得酬金,就遭警方查获,检察官依加重诈欺罪起诉,法官考量陈男犯后坦承犯行,非属集团主谋或主要获利者,以共同诈欺取财罪判刑1年2月,陈男不服上诉,二审认其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检警调查,2021年陈姓男子将自己名下「渣打银行」帐户,提供给诈骗集团成员,并在同年4月26日下午3点16分,临柜提领黄姓被害人匯入的20万元现金,及另1笔来源不详的40万元现金,再将总计60万元转交诈骗集团成员。

台中地院审理,陈男正值壮年,竟不思循正当途径赚取财物而加入诈欺集团,提供帐户并提领诈欺所得款项,造成被害人财物鉅额受损,并使集团其余成员得以隐匿真实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助长犯罪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法官念陈男犯后坦承诈欺取财及洗钱犯行,态度良好,且非属集团主谋或主要获利者,考量其月收入约4万余元,离婚,2名子女由前妻扶养,与母亲同住之生活状况,依犯共同诈欺取财罪,量处有期徒刑1年2月,以示惩儆。

陈男主张受朋友之托出借帐户,当时没有想太多,不知会触法等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陈男除提供帐户供诈欺集团使用外,并亲身提领诈欺款项,参与诈欺集团共犯,其所辩自无可採,陈男上诉并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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