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林莹甄指出,新公司法除了将原先资本认缴制改为限期五年内实缴,并给予大陆公司逾期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缴足已认出资的权力。
这意谓若大陆公司未能缴纳到期税款,税务机关做为债权人亦有权要求欠税公司的股东提前缴纳已认缴的出资。
股东应该检查自身在大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情况,可考虑减资调降已认缴的注册资本,降低股东未足额出资产生的责任义务。
除了注册资本调整至实收资本的简易减资,台商更关注的是透过减资合法将大陆资金匯出。
林莹甄表示,在原公司法已有减资规定,但各地操作细则不一,且地方主管机关不乐见当地企业减资,造成部分地区减资不易,致使多数公司未将减资做为资金匯出的选项。
大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大方向下,实务经验上已成功为许多台商完成大额减资并匯出资金。减资可以做为集团考虑资金匯出的合法选项之一。
林莹甄提醒,大陆公司减资可以运用在许多集团计划的阶段性任务。例如:由于大陆公司清算注销时程较久,若大陆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可以考虑运用减资,帮助企业先完成大陆资金匯出,也有利注销时的税务清查。
再者,考量大陆不动产市况,大陆公司不动产寻售可能存在等待期较长的情形,亦可考虑将大陆公司不动产与资金剥离,在等待合适卖点的同时,增加大陆不动产寻售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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