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检警2022调查大湖乡长、代表及村长涉嫌贿选案,发现县长锺东锦涉贿选案,而提起民事当选无效之诉,经苗栗地院审理后,驳回检方之诉,检方不服再提上诉,台中高分院13日宣判,认检方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全案确定。
苗栗地检署2022年侦办苗栗县长、大湖乡长、大湖乡民代表、大湖乡村长「四合一」现金贿选案,对县长锺东锦、大湖乡民代表谢见德、林裕钦、大湖村长傅显荣等4名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苗栗地院审理,陈姓男子虽曾于2022年11月24日交付现金1万4千元,请丘姓女子协助为傅显荣买票,丘女行贿过程中虽有提及锺东锦、林裕钦,但合议庭认定是出于丘女自发性为锺东锦拉票,与交付林女的贿款并无对价关系,因而判决驳回锺东锦当选无效之诉。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认为,检察官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陈男、丘女等3人有为锺东锦交付贿赂,以及锺东锦对该3人贿选行为知悉并有参与之事实,且检察官未就锺东锦违反选罢法行为起诉,另对陈男、丘女交付贿赂罪嫌虽有提起公诉,但经法院判决无罪。
台中高分院判决指出,检察官主张谢男、锺东锦有共犯交付贿赂犯行部分,却未提起公诉,在刑事追诉程序,检察官既均未能就锺东锦就交付贿赂犯行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等情形为举证,法官实无从率认检察官主张锺东锦当选无效,因此请求判决锺东锦选举当选无效,为无理由,不应准许,锺东仅当选有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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