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OT案与ROT案两者不同,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下称促参法)规定,OT案系「民间机构营运政府投资兴建完成之建设,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ROT案系「民间机构投资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现有建设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两者差异显而易见。

其二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无OT案转为ROT案之情形,经检视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投资契约,明订该案为OT案,其公共建设为既有停车场委托营运,公共建设类别属交通建设,契约亦明订另将1楼商场及顶楼广场委托经营,系为附属事业,该案于105年经该市府核定增建2楼至4楼商场,属附属事业之增建,非属促参法所订「政府现有建设」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该案并无促参法所称ROT案之适用,亦无OT案转为ROT案之情形。

第三财政部尊重主办机关权责,无包庇之情形。基隆市政府于105年9月9日函请财政部推动促参司就「民间机构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资契约规范于履约期间增加投资」一节释疑,因依促参法第12条规定「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之权利义务,除促参法另有规定外,依投资契约之约定」,爰该案既无OT案转为ROT案适用之虞,财政部推动促参司基于尊重主办机关权责,请该市府依据投资契约约定,本权责核处,并无疑义,无报载所称「由地方首长依个案判断」,亦无外界所称包庇之情事。

最后附属事业之增建应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程序办理,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自始为OT案,至于得否增建商场作为附属事业,应由主办机关及民间机构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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