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遗产税,务必于原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展延申报,并儘早办理申报,国税局如发现有漏报遗产情形,可于法定申报期限内辅导查对补报,以免遭受漏报遗产相关处罚。
北区国税局表示,稽徵机关受理遗产税申报后,若申报期限内发现有短漏报的财产资料,依财政部83年2月16日台财税第831583169号函释规定,于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前,得主动通知纳税义务人查对补报。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但纳税义务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依同法第26条规定,应于6个月申报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向稽徵机关申请延长3个月申报期限。国税局于前述核准延长申报期限内发现民眾有漏报财产资料,仍可依前揭财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释规定辅导补报。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于112年3月1日死亡,遗产税申报期间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继承人乙因被继承人财产资料及有关证明尚未齐全,于112年4月1日向该局申请延期申报,经准予延期申报至同年12月1日,继承人乙于112年9月8日办理遗产税申报,国税局同年10月16日发现被继承人遗有债权170万元漏未申报,因甲君遗产税案的申报期限,经核准延长至112年12月1日,该局遂依前揭财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释规定,辅导继承人乙办理该遗产债权的查对补报,并免按短、漏报遗产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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