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营业税法第52条规定,营业人系争违章行为(于法定申报期限前经查获),应就短漏开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并按该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至于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其未给与凭证、未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证,经查明认定总额,处5%以下罚锾。
财政部21日核释,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或于统一发票短开销售额,如于法定申报期限前经查获者,如同时违反营业税法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处罚要件,由于法条竞合,前者为后者特别规定,应依营业税法第52条规定处罚。
财政部说明,营业人系争违章行为主要指违反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虽同时符合上述二条法条规定的处罚要件,事实上同属短、漏开统一发票行为。
财政部表示,税捐稽徵法第44条所称凭证不仅只有统一发票;至于营业税法第52条则仅就未依规定给与凭证行为中,属系争违章行为的态样所为处罚,适用范围较前者小。
因此,就短、漏开统一发票的违章态样而言,财政部认为,上述两法条有法规竞合情形,后者属前者特别规定,依特别法优先普通法适用原则,应优先按营业税法第52条规定处罚,尚不适用择一从重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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