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化名)与阿国(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儿,小萱不满长期遭阿国打骂,婆婆还每天呛她「生女生干嘛?」后来竟发现阿国多次在外面玩女人,小萱认为婚姻已无法维持,因而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女儿的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她负责,阿国也需按月给付女儿扶养费1万元,到年满18岁止。
法院审理,阿国辩称,之前所核发的保护令,那次只有轻轻挥小萱的脸,没有很大力打,其他伤势都不是他打的。平常他对小宣很好,有说等老板还欠他钱,就会去买房子,如果没买房子,也可以在外面租屋居住,一家三口自己生活就好。
阿国表示,小萱说他外面有女人,已经是3、4年前的事,不要再拿以前的事情来说,而且如果外面有女人,干嘛还要小萱回来,他就去找外面的女人就好。
女儿的亲权也不可能给小萱,从出生到现在都是他在支付扶养费,最近因为没有钱,请小萱先帮忙出学费、牛奶费,但小萱都不要;如果由他照顾,他不会向小萱请求扶养费,而且小萱若去上班,也没有人可以照顾女儿,而他若去上班时,家人可以帮忙照顾。
法官审酌,阿国在沟通时,多次未能审视自己的情绪,而以肢体攻击方式,造成小萱受有伤害,进而导致小萱离家,双方分居迄今,阿国应对婚姻无法维持的结果,负担较重的责任。
法官考量,阿国的收入较优于小萱,且小萱是女儿的亲权人,负责教养、照护、生活等事项,自然要耗费较多的心力,小萱与阿国分担扶养费用的比例,应各为45%、55%,小萱主张阿国应按月给付1万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小萱诉请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而由小萱担任女儿的亲权人,也较符合女儿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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