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缴清应纳税款、罚锾及加徵之滞纳金、利息后,主管稽徵机关应发给缴清证明书;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于缴清税款前办理产权移转者,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所谓确切纳税保证,应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包括:黄金、经中央银行挂牌之外币、上市或上柜之有价证券、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银行存款单折、易于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于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A君于112年1月死亡,继承人B君112年3月如期申报遗产税后,在遗产税核定前,因须履行被继承人死亡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之移转财产权义务,B君向国税局申请提供担保先行核发甲土地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该局同意后,纳税义务人乃提供甲土地等值之B君所有定期存单做为纳税担保,取得国税局核发甲土地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该土地所有权移转。
缴清税款前有先行处分部分遗产的需求,应儘速向国税局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即可处分该财产。但遗产税缴纳期限,不会因纳税义务人申请提供担保、经核准同意先行移转遗产而得展延,仍应于期限内缴清税款,逾期依法仍应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