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书局创办人刘振强过世后,遗属之间官司不断。三民书局主张刘生前经营三民书局与伟强、东大、弘雅公司等事业体,因资金调动所需,借用长子刘仲文名义申设帐户,刘振强死后,刘仲文擅自将解除保险契约,领得3173万248元,提告要求返还。三民书局一审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再驳回上诉、追加之诉及假执行声请。可上诉。
三民书局主张,刘振强为了操作资金调度,借用长子刘仲文名义申设帐户,以刘仲文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并使用帐户资金缴纳保险费,投保保险契约。刘振强死亡后,刘仲文擅自解约,将3173万248元解约金据为己有,让三民书局受到损失。
二审认为,三民事业体包括三民书局、东大、弘雅、伟强等公司法人,各法人均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及主体地位,刘振强生前统合调度三民事业体辖下各公司资源,不是仅经营及代表三民书局而已,也不是当然代表三民书局议约,所得资源不尽然都直接归属三民书局享有。
二审指出,刘振强身兼4家公司负责人,借用子女帐户是供个人操控三民事业体资源,且在子女间颇具权威感,虽有告知子女会以子女名义购买保单方式调度资金,但未必会详实告知个人理财规划、经营方式,一些决定都取决于刘振强个人之意,不受各公司董事会拘束,实情是以个人的身分向刘仲文借名投保的可能性较高。
此外,三民书局匯入争议帐户的资金仅占全户的部分而已,匯入时也未表明用于缴交保险契约的保费;刘振强生前即将帐户及保单资料交给三民书局会计代管,三民书局因此在刘振强死后占得这些文件,不足以证明该帐户及保单在初始即是三民书局所借用。
二审认为,三民书局不能证明刘振强是代表三民书局向刘仲文借名投保,刘仲文也未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再判三民书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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