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地方法院审理「郭台铭连署案」,一审法官27日认屏东市丰荣里长邱国江与吴姓男子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对连署人期约贿赂使其为特定被连署人连署罪,判邱缓刑3年、褫夺公权3年,吴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分别向国库支付50万、12万,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邱国江为使被连署人郭台铭、赖佩霞达连署门槛,去年9月间邀约吴姓男子与其配偶并告知以给予他人每人200元贿赂,作为缴交连署书或提供国民身分证影本的诱因,以搜集连署书,并在其住处交付1迭空白连署书给吴等2人。
吴等2人签署、交付连署书各1份给邱国江后,陆续邀约周姓、杨姓、蔡姓等人参与行求、期约贿赂连署人,再由其等以同样方法分别向其他人取得共计25份的连署书后交予吴,并由吴把连署书给邱国江。
对此,邱、吴坦承不讳,案经屏东地院审结后,认2人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对连署人期约贿赂使其为特定被连署人连署罪,判邱缓刑3年、褫夺公权3年、应向国库支付50万,判吴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应向国库支付12万,全案可上诉。
屏县府指出,因判刑还没确定,所以暂时还不影响邱的里长职务,待判刑确定后,将有进一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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