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提告指控,2013年她就读国小五年级时,男导师要她一起看A片,再拉下他的裤子要她碰触生殖器还上下摆动,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驳回检方上诉,认定只有女子多年后回忆的指控,并没有其他事证可以补强,判决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这名男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担任被害女子的国小五年级导师,他利用午休时间,其他学生都在午睡之际,在学校教室内之教师休息室内,先要求她与其一起观看色情影片,復先将自己外裤之拉炼拉下,将下体露出,再拉她手碰触其阴茎并上下摆动。一审判他无罪。

检方上诉后,高院认定,检方起诉指控只有女子多年后回忆起来想到小五曾发生此事之指述,毫无外部客观旁证可以补强,她陈述本身,又可看出受其长年持续性忧郁症、情绪低落、焦虑、解离、幻听、企图与多次行动未遂等身心症状未解的重大影响,明显具有瑕疵。

高院指出,检察官未能充分补强、释疑,实难证明被告当年身为班导,对她曾有起诉书所指之猥亵行为或利用权势关系而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猥亵行为,此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显然存有诸多合理怀疑,未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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