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购买或更新设备取得实报实销的政府补助款,其实际支出金额大于或等于补助款,执行业务者应于取得补助款年度全额认列该补助款收入,并在该补助款金额范围内同额认列当年度费用;至购买或更新设备金额超过补助款部分,为取得该项设备之实际成本,应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30条规定分年提列折旧。
举例说明,甲疗养院为帐簿纪录完备之私立疗养院所,112年度购置消防安全设备实际支付金额新台币130万元,并取得实报实销之政府补助款100万元,甲疗养院当年度应认列该补助款收入100万元、同额认列消防设备费用100万元,至补助款不足差额3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5年,于减除估算残值5万元后,分年提列折旧费用5万元〔(30万元-5万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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