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的对象,经主管机关认定为公益出租人,申报综合所得税,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新台币15,000元的免税优惠。
依住宅法第3条第3款定义,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权人或未办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将住宅出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给社会福利团体转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的承租人,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者。又依同法第15条规定,经认定为公益出租人的房东,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为新台币15,000元的免税优惠。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栋房屋给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无法举证必要损耗及费用,按财政部核定标准43%计算,甲先生应申报租赁所得为136,800元〔20,000元×12个月×(1-43%)〕。
若甲先生经认定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税额度,甲先生应申报租赁所得为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个月×(1-43%)〕。
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公益出租人的个人房东,因享有租税优惠,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特别留意租赁所得的计算,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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