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财政委员会6日进行「地方税法通则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审查,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提到网红的收益属于境外还是境内收益,财政部次长李庆华表示,如果在境内从事进行直播活动即为境内所得,即使收到国外赞助亦同。
立委赖士葆在财委会质询时问到,YouTube、Twitch等网路平台都属境外公司,若国内的网红利用这些平台获得的收益、分润、赞助,究竟是境内还是境外所得,要如何去稽查?
财政部次长李庆华指出,首先须看平台交易与台湾市场有没有关联,如果是做广告,且在台湾刊登,或者跟境内企业、公司进行广告,那该广告收入就属于境内所得,反之若广告主要是境外,即为境外收入。
针对网红收到国外观眾赞助,是否也是境内收入,李庆华解释,若是在台湾的平台,收入来源都在境内进行活动所获得的报酬,都算是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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