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环保局针对媒体报导,澄清及补充以下事项:
一、本案于林前市府时代,永盛公司以七堵BOO厂设备整修为由,暂停处理基隆市政府所交付之底渣,前任市府因此将底渣1.5万吨存放于天外天紧急暂置区内,当时议会针对这1.5万吨底渣是否应放置于天外天有诸多讨论,并冻结预算,要求环保局进行检讨并审慎处理。
二、后续基隆市环保局要求永盛公司依约处理1.5万吨底渣,经永盛公司提出「天外天掩埋场暂置区之底渣分选再利用计画书」经核定同意后开始作业,并于111年处理完成,并于林前市府时代核定。惟经议会讨论及检讨,对于永盛公司所进行之处理作业尚有疑虑,环保局为求谨慎,在112年初时进行第二次採样检验,结果确认不合格,故将该笔委托处理费暂停拨付。
三、本案依法院判决基隆市政府败诉之理由,因暂存焚化再生粒料下方本为掩埋场,且无法排除有天气、人为因素而导致杂质混入。经市政府与律师讨论后,尊重法院判决,并不再上诉,后续将依法及相关程序给付永盛公司该笔委托处理费。
四、本案为永盛公司于「基隆市政府鼓励民间机构兴建营运一般事业废弃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终处置场BOO设置计画」契约期间执行业务之履约争议,与112年7月16日合约到期后与永盛公司续约与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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