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所得税,如有子女在外求学,学校注册时所缴交的宿舍费,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举房屋租金支出。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112年度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6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新台币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举例说明,王先生儿子就读国内甲大学,112年度注册缴交宿舍费1.5万元,未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项下(每人每年扣除额以2.5万为限)列报部分,且亦无列报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可凭注册时所缴交的宿舍费或学费(其中宿舍费金额应明确划分)收据影本,列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1.5万元;若在校外租屋,则请提供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证明影本作为佐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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