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如有未请领之个人劳工退休金专户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须併入遗产申报?北区国税局说明,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的退休金,是雇主为劳工及劳工本身歷年提缴的金额及孳息,属劳工个人所有,于劳工死亡时尚未请领,都属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领取权利的债权,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併入其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举例说明,许先生的父亲生前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退休金至专户,在请领退休金前死亡,许先生查得父亲自开始提缴日起至预估领取之日止,结算专户内本金有新台币80万元,加上累计收益12万元,合计92万元,依前开规定,应併入遗产总额申报。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遗产应以死亡日为基准点来判断,是否属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债权财产,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应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属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领取权利之债权,应纳入被继承人遗产一併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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