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国会最高罚20万!官员虚偽陈述有刑责 蓝白联手二读过了 @ChinaTimes

立法院国会改革法案今(21)日在院会继续处理相关议案。一上午蓝白与绿就爆发口角衝突,互呛不是,但无激烈肢体动作。在院长韩国瑜主导,加上蓝白人数优势下,联手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修法二读,规定赴立院备询者不得拒绝答覆、拒绝提供资料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违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会今通过蓝白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25条「藐视国会罪」相关内容二读表决通过,内容涵盖被质询人拒绝答復、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最高罚20万元。另订质询时,为虚偽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根据蓝白共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规范,质询之答復,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之危害或依法应秘密之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復、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

二读条文规范,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院会或各委员会之同意,不得缺席。被质询人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并得要求被质询人为答復。

二读条文规定,被质询人经主席依前项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情形,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前二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为虚偽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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