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22岁锺姓男子,在火车站见颇具姿色黄姓妙龄女走进女厕,竟尾随进入,连续2次以手机偷拍黄女如厕影片,黄女发现出声喝斥,锺男紧急逃离现场,并将偷拍影片删除,法官审理,虽然偷拍影片已遭删除,但依据厕所外监视器画面佐证,让锺男俯首认罪,依妨害秘密判有期徒刑2月。

检方起诉指出,从事布料业务员的锺男,2023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载台中市台铁头家厝车站,见黄姓女子进入女厕,竟基于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之犯意,以其所有Iphone 11手机,伸入厕所隔间门板上方,由上往下偷拍,接续窃录黄女如厕画面2次,经黄女发现出声怒斥,锺男迅速逃离现场,并删除摄录影像,经警员调阅厕所外监视画面佐证,依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诉。

法官认为,锺男仅为满足其个人私欲,即率尔为窃录犯行,显然欠缺对他人隐私权尊重观念,所为实属不该,然锺男基于单一犯意,于密切接近时间、相同地点接续窃录行为,系侵害相同法益,应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仅论以1罪,判处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

针对犯案手机部分,法官认为,无其他证据显示窃录影像仍存在手机内,故难认系本案窃录内容之附着物或物品,不过手机为偷拍犯行所用之物,宣告没收。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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