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游姓男子与黄姓男子有嫌隙,游男指控黄男在他家楼下停车妨害进出又抽菸影响他健康,提告强制罪。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游男可以绕过去继续行走,抽菸也没有强暴胁迫之情,依罪嫌不足,给予黄男不起诉处分。

游男提告指出,北市大安区建国南路某段,是他平日行走必经支路,黄男竟然在去年10月17日下午4点5分许,开车前往该处并抽菸,妨害他自由进出的权利并影响其健康。而黄男同月23日下午4点29分许,把该车辆停放在该处,以为强暴方式妨碍他的自由行动的权利。

黄男坦承有停放车辆并抽菸,但坚词否认有何强制犯行,辩称因他父亲需要在附近的诊所復健,所以才会停放车辆在此处,并在该处抽菸,根本没挡到对方出入,也没违规停车。

检方调查,游男固然证称对方在公共场合抽菸20分钟,危害他健康等语,但黄男在公共场合抽菸,难认有何施加恶害于游男之意,且抽菸行为也非属刑法妨害自由罪所称「强暴」、「胁迫」行为,自不得率尔以强制罪责相绳。

此外,游男指控黄男停放汽车在他公寓大门,挡住他的出入口,他下楼就是对方的车,当时车辆前方还有空间,但对方却不移动车辆,他只能让过车辆才能行走,请对方移车都被拒绝。

检方指出,依游男所述,虽黄男停放车辆地点可能造成游男生活上不方便,但游男仍可绕过车辆继续行走,难认黄男停车此举有何妨害游男自由行动之权利,因此依罪嫌不足,给予黄男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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