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局说明,例如甲君在今年把土地卖给乙君,并在113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记,由于8月31日土地所有权人登记为乙君,所以113年的地价税就要由乙君来负责缴纳。反之,如是在9月1日以后才办妥买卖登记,那么纳税义务人还是原土地所有权人甲君。

一般民间买卖土地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常会自行协议地价税由谁负担或依持有月份比例分别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之私权行为,税捐机关无法据以变更纳税义务人或依其需要按月比例分单缴纳地价税,亦即地价税实质上不论约定由买方或卖方任一方缴纳,其纳税义务人仍为当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记簿所记载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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