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政府警察局朱姓员警,2023年到一家槟榔摊饮酒,他对同桌的一名女子摸胸又将身体压制在她身体上方猥亵,刑事部分朱男被判刑1年,缓刑3年确定,惩戒法院考量他与被害人和解且犯后坦承犯行,判决降2级改叙。可上诉。

朱男在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3月27日间,任职派出所警员期间,他在2023年3月26日中午某时,前往屏东县一家槟榔摊饮酒,而认识同在槟榔摊消费之女子,其后朱男与她及她的2名友人在槟榔摊旁摊贩同桌喝酒聊天。

当天下午3点多,她前往槟榔摊厕所,朱男见状竟在槟榔摊内走道等候她,等她自厕所步出,以左手搭住她左肩、右手抓住她右臂,强吻她右耳,经她反抗挣脱而明示拒绝,朱男仍不顾她意愿,以双手拉住她不让其离去,又将她逼至该走道角落,强吻她面部。

朱男并以左手触碰她胸部下缘,期间她奋力挣扎以双手推拒,脚步不稳而与朱男人双双倒地,朱男将身体压制在她身体上方,强吻她面部、颈部并触摸她胸部,对她为猥亵之行为得逞,后来她终挣脱逃离现场,朱男追逐她而去,其后乘隙逃逸。

刑事部分,检方依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屏东地方法院将朱男依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向公库支付20万元因未上诉,2024年1月15日判决确定。

内政部移送惩戒部分,惩戒法院审酌朱男强制猥亵行为,严重破坏警纪,惟事后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他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称良好,判决降2级改叙。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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