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湾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因工程延宕,将承包商胜荣公司列为不良厂商,胜荣捍卫名誉提告,一审认为鹏管处没交付工地害胜荣工程延宕,行政处分不妥,判赔1500万元,上诉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鹏管处作为并不影响胜荣施工,逆转判鹏管处免赔,可上诉。

2017年胜荣公司承揽「大鹏湾滨湾公园亮点平台遮体工程」,因迟延工期遭解约,还被列为不良厂商并刊登政府採购公报,导致公司被停权1年、无法承揽公共工程,经高雄市会计师公会鑑定损失金额超过1500万元。

胜荣公司不满控诉,工程进度延迟比例不到2.02%,且不能施作的原因是鹏管处未交付工地所致,鹏管处处置明显违反比例原则。胜荣公司认为信誉受损,怒提起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鹏管处处分违法,胜荣公司据此再提告求偿1700万元。

鹏管处辩称一切依法行政,胜荣公司因故无法如期进场,导致工程延宕,大鹏湾观光亮点工程因此停摆,直到解约后,才让新的得标厂商进场完成湾区公共设施。此外,胜荣公司的商誉损害未见其举证,营业损失纯粹属经济上的损害,不该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规范。

一审屏东地院认为,胜荣公司停权期间确因该行政处分而丧失承揽公共工程机会,导致营业损害,判鹏管处应给付胜荣公司1500万元。

鹏管处及胜荣公司均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鹏管处未能依约交付工地,胜荣公司仍可依照设计图说制作空间桁架工程结构计算书及材料送审,之后于现场施工时再行调整修正,胜荣公司亦确曾于二度以电脑模拟方式计算而提出空间桁架之结构计算书送审,经设计监造单位审核后命其补正。鹏管处当时终止契约,难认有侵害胜荣公司权利的故意或过失,最后逆转改判鹏管处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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