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兄弟俩人在去年5月,于住处因细故发生争执,弟弟徒手殴打哥哥,导致哥哥右脸颊钝挫伤、两侧前臂多处钝挫伤等伤害,哥哥气得验伤后对弟弟提告,新竹地院判弟弟犯伤害罪处有期徒刑2个月,但弟弟不服简易庭判决,上诉遭合议庭二审驳回。
弟弟被告后,坦承确实有跟哥哥发生争执,但矢口否认有何伤害犯行,辩称:「我在家中拿饮料,我哥突然衝过来揍我,导致我手肘受伤,我没有还手。」经简易庭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后,弟弟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打人,反而是哥哥打他,而且妈妈证人可能偏坦护着哥哥。
根据新竹地院法官调查,两人在去年5月傍晚确实发称衝突,哥哥提告时表示,当时在家跟母亲还有自己儿子在讲话,但弟弟竟然抢夺他的东西,才导致后面发生的口角跟拉扯,导致自己手肘跟眼睛受伤,但自己并未出手。
兄弟俩的母亲也在警询笔录中表示,当时小儿子因为拿桌上供品来吃,但供品是大儿子当天拜拜拿回家的,但小儿子看到哥哥回来就直接拿来吃,导致口角,弟弟先动手用拳头打哥哥的头及手肘,哥哥则没有还手。
作为证人的母亲也透露兄弟俩平常没什么互动,此次提告两兄弟「最好是可以和解,吃饱太閒。」新竹地院法官认为母亲证词内容中性,虽略带有情绪性用语,然确无任何偏颇坦护陈述。
新竹地院法官函询国军桃园总医院新竹分院有关哥哥急诊就医纪录,上开病歷载明哥哥当下即前往该院急诊外科检伤,并为急诊医师诊断受有头部及右侧手肘擦伤之情形,伤势与哥哥于警询之证述相符。弟弟犹据上开理由提起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当请求撤销改判等语,自属无理由,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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