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男开着偷来的赃车正要出门时,却在社区门口看到有巡逻员警,因担心被逮,心虚之下竟开车衝撞员警所驾驶的1辆巡逻车及2辆侦防车,造成3辆车辆毁损,2名员警手部擦伤、双眼结膜灼伤,彰化地院依妨害公务等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去年6月间,驾驶偷来的自用小客车,自租屋社区驶出时,见警方车辆在附近巡逻,为避免自己因驾驶赃车遭警方追缉,竟驾车以前后碰撞方式,撞击员警所驾驶之巡逻车、及2辆侦防车,造成巡逻车前车头保险杆及叶子板受损,侦防车车尾保险杆及叶子板受损,零件不堪用。
执勤的朱姓员警因此双侧前臂、手肘擦伤,简姓员警双眼结膜灼伤、右手一度灼伤;刘男也撞击刚好要返回社区1辆机车,造成机车车体变形不堪用,骑士受有头部钝伤、腹部挫伤、右侧肩膀挫伤、下背部擦伤、双侧手肘、膝部擦伤等伤害;另撞击社区门口之铁铝门,造成该铁铝门毁损致令不堪用。
法院审酌刘男不思循正当途径获取所需,竟为一己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又因驾驶赃车为避免遭警方追缉,竟驾驶车辆对执行公务之员警施以强暴,公然挑战公权力,所为非但危害员警之人身安全及公务之执行,更对员警威信、尊严,造成相当程度之负面影响,并使警用侦防车、巡逻车受损,情节匪浅。
法院考量刘男犯后始终坦承犯行,所窃得之物均已实际合法发还被害人,另审酌其前有窃盗、毒品、抢夺、强盗等前科,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所窃得各物品之价值,依妨害公务等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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