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朱姓男子,在某医院大楼前,见一名短裙辣妹经过,他竟起色心,将右手伸进辣妹短裙内,触摸辣妹大腿,辣妹当场花容失色,惊声尖叫,朱男因此被依性骚扰罪送办,台南地院简易判决,判他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朱姓男子与A女素不相識,讵朱男竟基于性骚扰之犯意,于台南某医院门诊大楼前,乘A女不及抗拒之际,以右手伸进其裙底,触碰A女之大腿内侧,显属男女间与性有关之行为。
朱男到案后坦承不讳,经警方调阅附近监视器佐证,足认被告之自白与事实相符,其犯嫌应堪认定。
法官审酌,被告恣意对告诉人为本案犯行,未尊重他人之身体自主权益,造成上开告诉人惊吓及受辱之感,实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并斟酌被告前有犯罪前科,显见其不知悔改,且被告迄今尚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或调解之犯后态度,依性骚扰罪,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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