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土地法》部分条文修正,立委提案要让古蹟土地「管用合一」,三读条文明定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有经营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并经文化部认定古蹟土地移转为其所有可助于古蹟保存及维护,得移转为其所有。

民进党立委林岱桦提案指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营事业机构为推动政府政策,有保护古蹟资产之任务,惟若无法取得业务上有经营或使用古蹟所座落之土地之所有权,恐影响其业务推动,且可能因古蹟产权移转为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之土地仍属公有之情况,会衍生产权及古蹟管理维护复杂化等问题,不易古蹟保存及维护。

三读条文明定,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有经营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并经中央文化主管机关认定古蹟土地移转为其所有,可助于古蹟保存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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