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条文明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三读条文规定,境外设立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三读条文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完成登记或登录而提供服务,或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服务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此次修法修正一般洗钱罪刑度,三读条文规定,有《洗钱防制法》第2条各款所列洗钱行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亿元以下罚金。其洗钱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未达1亿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罚之。

另对特殊洗钱罪部分,三读条文规定,冒名、以假名或其他与身分相关的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开立帐户、帐号,而无合理来源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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