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赠与农地得不计入赠与总额,但这是指赠与人直接将自己名下农地赠与子女,即赠与标的为「土地」,才能适用免税规定。
国税局表示,如果赠与人签约购地付款后,直接请出卖人将农地登记于子女名下,此种情况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以赠与论之情形,该款规范不论为他人购置之财产为动产或不动产,赠与标的都是出资的「资金」,只是因农地是不动产,赠与价额是参照同法第10条,以赠与时农地的公告土地现值核算,不必以购置农地的价款认定,并非赠与标的即为农地。
国税局提醒,如果想购置农地赠与子女,并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租税优惠,应先将农地所有权登记于自己名下且维持农地农用后,再赠与「土地」给子女,才能适用免税规定,且在赠与后5年内的列管期间,不能再移转或有未作农业使用,以免被追缴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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