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于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时,可以申请配偶赠与不课徵土地增值税。
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检附生存配偶与全体继承人协议给付文件或法院确定判决书,其移转现值申报以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逾订立协议给付文件之日30日后始申报者,以受理机关收件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依法院判决移转登记者,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要注意的是,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并非实质免税,仅是本次土地移转时暂不课徵,日后土地如再移转第三人,则以该笔土地赠与前之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核课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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