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此一举?黄先生兄弟103年继承母亲77年购买的房屋,两人继承各二分之一,兄弟两人之后打算卖屋,考量产权单一出售价格可能较高,因此由哥哥在107年11月1日将房地持分赠与给弟弟,今年年6月1日以550万元出售该房地,并辧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两人原本如果直接于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该屋,兄弟两人不动产处分均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范围,假设两人综合所得税率都是20%,应缴纳综合所得税合计为14万1,000元,但弟弟在受赠哥哥持分后始全部出售,应纳税额反而变成512,136元,等于多了30几万元税金。

高雄国税局解释,这是因为黄弟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系于103年1月15日继承取得,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范围,土地交易所得免税,房屋交易所得应併计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课税。

至于哥哥赠与他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为107年11月1日,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持有期间为5年7个月,适用税率20%。

换句话说,本来兄弟两人共同出售都只要缴综合所得税,赠与后出售,反而变成受赠方要分别缴交综所税及房地合一税,未必划算,还可能因此缴更多钱。

当然,如果两兄弟适用综所税级距不同,决定出售方式时也要再细算怎么处分可以比较省税。

但高雄国税局提醒,继承房地共同出售与经由转赠后再出售,税负不一样,出售前最好还是留意房地移转相关法令对自身税负的影响,并仔细计算,以免多做反而多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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